辽宁省建筑吊篮行业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做好辽宁省建筑吊篮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会费的收缴、使用与管理工作,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《辽宁省建筑吊篮行业协会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,会员缴纳的会费,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。
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、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、遵章守法、厉行节约的原则。
第四条 会员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,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。
第五条 会费标准
1、会长单位每年缴纳贰万元整
2、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壹万元整
3、理事单位每年缴纳柒仟元整
4、会员单位每年缴纳叁仟元整
第六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,并开具《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》。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,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。
第七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,可向协会提出申请,由协会会员大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.
第八条 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,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,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、资助和捐款。
第九条 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:
(一)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
(二)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。
(三)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、福利、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。
(四)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。
(五)其它合法支出。
第十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;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,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辽宁省建筑吊篮行业协会秘书处.
辽宁省建筑吊篮行业协会
2022年12月10日